韩杰案的卷宗眼看就要尘封,很多人差点就把它遗忘。可偏偏最近一位复旦的医学专家公开表态,把这件事又推回了公众视野。他直截了当的建议先是让当事人走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重审,但更重磅的主张是:应当认真考虑废除“医疗事故罪”。
这个观点很直接,也很刺耳。专家指出,法律里那类模糊的“严重不负责任”很难在手术台前画出一条明确的界线。到底什么叫“严重”?什么叫“不负责任”?遇到突发的大出血、血压骤降、器官瞬间衰竭,教科书里没有标准答案,医生也常常是在极短时间内做出决断。把模糊的刑责套在这种不确定性上,既不公允也不现实。
他还说,如果遇到确实极端、恶性明显的个案,现行刑法并非无能为力:故意伤害、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本就可以覆盖那些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。没有必要单独保留一个边界难判、常常悬在临床人员头上的罪名。
这番话的现实含义很沉重:当医生在每次动刀、每次下处方前,都要先衡量这一步是否可能把自己送进刑事案件,结果就是越来越多医生宁可不碰高风险病人。为了规避风险,大家会变成“安全型医生”——严格按规范走流程,绝不冒险。这在制度上成了对救治行为的钳制,严重时会出现关键时刻无人愿意接手的窘境。
我们常常把医生理想化,期待他们像神一样把所有病痛消灭掉。但人体复杂、病情变化多端,医学本就是带有不确定性和试错性质的实践。没人能保证永不出错,也没人能保证每次处理都十全十美。如果法律不为医生留下必要的容错空间,那么当患者生命垂危时,社会还能指望谁去冒风险抢救?
当然,患者和家属维权的诉求正当,严重过失、蓄意伤害必须得到追究。但法律的设计也应考虑后果:把医疗差错直接等同于刑事责任,只会把诊疗行为推向极端保守,最终受害的可能并非医生,而是那些最需要冒险救治的危重患者。
韩杰案被重新提起,引发的讨论不只是个案审理的技术问题,而是关乎整个医疗与司法如何平衡容错与问责的社会命题:我们要怎样既保障患者权利,又不给救死扶伤的人设下无法承担的刑责陷阱?这个问题值得认真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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